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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之居住权

2020-11-29 16:11:47 浏览:31次

【导读】中公贵州事业单位招聘网(gz.offcn.com)为大家带来”2020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居住权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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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下面就对居住权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一、居住权的特点:

(一)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二)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三)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四)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五)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六)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二、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二)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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